首页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第三章 行业准入 第二十五条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行业准入 第二十五条 已建加工项目(企业)应达到准入条件中关于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的要求。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限期截至2010年底前。已建项目(企业)整改后由各省、市、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确认并将企业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逾期仍未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金融机构停止提供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要限期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