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的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须经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进行投产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企业方可投入产品生产和销售。

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土地取得不合法、用地批准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