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九章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八十七条 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