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八十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