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 第八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 第八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申办公证。代理申办公证,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法律规定不能委托代办的公证事务,不得接受委托代为申办。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