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证后服务:

协助进行公证事务的证后回访,重点回访和检查经公证的合同、协议等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文书的履行情况;

对经协助办理的公证事务在证后发生纠纷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或者独自进行调解;

其他证后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