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根据公证处的具体授权委托,可以协助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下列有关事项:

协助审查申请公证的事实、文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证处认为申办事项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协助通知当事人按要求进行补充,或者协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索取有关材料;

对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办的公证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以协助公证员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协助向当事人送达公证文书;对公证处拒绝公证的,应当协助向当事人说明拒办的理由和对拒办不服的申诉程序;

协助当事人向公证处交纳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