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 第七十九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七十九条 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 第七十九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与本地区公证处协商建立公证协作和联系制度,可以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内设置公证联络员。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