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证前服务:

面向基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公证制度的重要作用以及申请办理公证的有关知识;

协助收集、传递证源信息,做好介绍、联络公证工作;

解答公证法律询问,代写公证申请书以及与申办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授权交办的其他证前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