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 第七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 第七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办理公证,必须遵守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以乡镇法律服务所名义为当事人出具公证证明。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