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协助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事项:

协助开展证前服务;

协助办理公证申请;

协助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协助开展证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