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可以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阐述和论证,指出解决争议的途径和办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