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除采用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一般服务方式外,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授权以及承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条款规定的服务方式办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