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后,应当代表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书的格式参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双方协商订立。

受托代理简易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也可由双方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