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事务文书,应当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形式、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法律后果,并向委托人提出完善合同的意见或者终止订立合同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