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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选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第八条 选聘程序: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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