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