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2014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建设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原则

(一) 强化管理。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 (二) 高效便民。以服务农民为目标,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三) 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细则,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明确适宜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和深度。

二、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

三、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

四、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主体

五、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

(一) 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二) 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三)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四)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个人或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 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二)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三)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四)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六、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七、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

八、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