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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核算主体应根据年度达标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每年8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报告(纸质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每年2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纸质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主要内容包括:生产… 第十九条 如核算主体认为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需在报告中明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及保密期限。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可不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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