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四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 第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 第十五条 为鼓励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在统计企业达到国家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的情况时,对企业生产或进口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纯电动驱动模式综合工况续驶里程达到50公里及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零计算,并按5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低于2.8升/100公里(含)的车型(不含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按3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其他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按实际数量核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