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每年8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报告(纸质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主要内容包括:

上半年已实际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对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及关键参数;

下半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情况预测;

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预测完成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