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接到举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