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乘用车生产量等进行核查。
商务部负责对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海关总署负责对乘用车进口量进行核查。
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进口量等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