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 第五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六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第八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委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宜继续履职者,由委员本人或者秘书处提出申请,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