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