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项材料,但应当提交品种权证书材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