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