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八章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业部建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数据信息系统,实现国家和省两级品种审定网上申请、受理,品种试验数据、审定通过品种、撤销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品种、标准样品等信息互联共享… 第四十八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九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 第五十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五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审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给种子使用… 第五十三条 农业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品种审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依法开展品种审定、引种备案、撤销审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