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农业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品种审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依法开展品种审定、引种备案、撤销审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