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1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省级品种撤销审定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