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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 第四十五条 拟撤销审定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品种审定申请者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四十六条 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1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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