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四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