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