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五章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在2月底和9月底前分别将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和小麦品种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 第二十九条 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 第三十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第三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告。 第三十四条 审定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4位数。 第三十五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六条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三十七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品种审定委… 第三十八条 品种审定标准,由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审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