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三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