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告。

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