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三十八条 品种审定标准,由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审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省级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制定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