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品种审定标准,由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审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省级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制定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