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对投资环境综合… 第六条 贴息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 第七条 贴息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八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贴息时间:每年办理贴息的时间为当年7月份,过期不予办理。贴息周期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2010年贴息周期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