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