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五條

第五條 公安機關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並且有下列一種情形的人犯,可以採取緊急措施,先行拘留: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企圖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身份不明或者沒有一定住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