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六條

第六條 對下列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通緝在案的;

越獄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