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六條 第六條 對下列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通緝在案的; 越獄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 第五條 目录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