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四條 第四條 逮捕人犯的時候,必須持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逮捕證,並且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逮捕機關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三條 目录 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