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三條 第三條 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人犯的時候,由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目录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