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二條 第二條 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可能判處死刑、徒刑的人犯,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應即逮捕。 應當逮捕的人犯,如果是有嚴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改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第一條 目录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