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一條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目录 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