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十條 第十條 執行逮捕、拘留的機關,對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郵件、電報,認為有扣押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郵電機關加以扣押。 第九條 目录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