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執行逮捕、拘留的機關,對被逮捕、拘留的人犯,應當在逮捕、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罪行較輕的,可以取保候審。 第十條 目录 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