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二章 自治區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七條 第二章 自治區 第七條 各民族自治區的行政地位,即相當於鄉(村)、區、縣、專區或專區以上的行政地位,依其人口多少及區域大小等條件區分之。 第六條 目录 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