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三十八條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漢族地區城市中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其實行區域自治的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依據本綱要的基本精神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目录 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