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本綱要第八條關於民族自治區的名稱和第十三條關於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的隸屬關係所稱特殊情況,由省(行署)人民政府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與此相當的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或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直接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