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三十九條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綱要由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擴大會議提出,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施行。 第三十八條 目录 第四十條